贵州立法保护华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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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11月26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华侨身份由县级以上侨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权力,贵州省和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在县(市、区、特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条例》指出,华侨可以在贵州省依法成立社会团体,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保障华侨子女在贵州省平等接受教育等相关权利。华侨在贵州省居住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华侨对依法自建、购买、继承、接受赠与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华侨个人、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自愿和无偿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华侨进行劝募或者变相劝募。鼓励和支持华侨以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贵州省投资兴业和创新创业;华侨投资企业利用海外各类资源,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享受中国和贵州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待遇。鼓励和支持华侨投资企业依法通过信贷、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融资。

《条例》指出,依法尊重和保护华侨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华侨投资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华侨投资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组织的招投标,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条例》强调,华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通过“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向侨务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投诉”等途径解决。华侨可以按照中国和贵州省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华侨权益投诉处理制度,完善统一受理、分级承办、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的纠纷调处工作机制,为华侨权益投诉处理提供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致使华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完)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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